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其實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購主要以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國內政府采購一般有三種模式:集中采購模式,即由一個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全部采購任務;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而其他的則由各單位自行采購。我國的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達到一定采購金額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有四種基本類型:即購買、租賃、委托、雇用。其中,購買特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政府采購行為;租賃是在一定期限內貨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購方轉移的行為;委托和雇傭是政府采購方請受托方或受雇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工程的招標就屬于委托。
政府采購方式一般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談判、單一來源、詢價五種方式。